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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
设立外商代表处特别提请注意: 外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商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 设立代表处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代表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代表处登记登记管辖: 外商代表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设立代表处登记收费标准: 1、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商代表处代表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代表处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注册外商代表处程序: 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设立代表处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商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外商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概 念 外国常驻代表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 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或对中国贸易配套的单位。 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处。 经营范围 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而代表处只能是配合总机构(即外国公司)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设立条件与要求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上 -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 -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登记程序 代表处登记包括如下程序: -政府审批 -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 -工商登记 -组织代码登记 -税务登记 -财政登记 -银行基本帐户登记 -外汇登记 -海关登记(视乎是否有进口设备作出选择安排) -统计登记 -劳工登记 -特殊行业之主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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